在线争端解决 实施标准
http://www.icann.org/ombudsman/odr-standards-of-practice-zh.pdf [PDF, 297K]
这些实 施标准是由 技术和纠纷国际中心咨询委员会 倡导的 。该标准是 在对 在线争端解决 (以下简称 ODR )领域现阶段 的文献和研究 的基础上,为 ODR 范围的实施提供指 导方针。
咨询委员会 承认 其他机构对 ODR 实 施标准问题已有讨论,这些机构包括: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,加拿大电子商务和消费者工作组,澳大利亚国立 选择性纠纷解决 咨询理事会, 全球商业联盟, 关于 电子商务的全 球商务对话, 跨大西洋 消费者对话 ,国际消费者协会,欧洲消费者组织,国际商会,和美国律师协会 。该实施标准力图集中上述机构的智慧,再结合技术和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的研究员对 ODR 实施的重要 的经验和观点 。
委员会 承认 在线纠纷解决是一个广泛的领域 , 无论是旨在解决 方案、 建 设 和平 或 冲突管理, 都立 足于协助第三方干预 的 技术。在所有这些场 合 和努力 下 ,技术提升和转化 了 需要第三方参与审议 的 处理争端和冲突 的 能力 ;或把基于 在线纠纷解决 的 技术作为 “ 第四方 ” 。
委员会成员承认在线争端解决可用于 整个 争端解决 领域 , 包括对 问题的 分析判 断,促进 双方 的沟通, 以及 仲裁和 类似 法院或法院 程序 。委员会成员还认识到在线 争端 解决可以适用于各种各样的争端,从人际纠纷,包括消费者对消费者的问题或婚姻分离问题 , 到 洲际 间冲 突。
委员会成员承认和 尊重 每一个在线争议解决办法 在其 技术应用 方面和对其服务的社群的依赖方面 将是独特的。委员会成员还认识到在执行在线争端解决 方案时 本国法律和国际法 的重要性 。因而,这 里所 建议的实 施标准 必须被视为原则, 但 不一定作为单独的业务框架。
拟 定 原则
可及性
在线争 端 解决 系统 必须向系统用户 开放 : ODR 系统应能够 易于 找到和访问, 就其在 处理地理和语言障碍这个意义上讲 也是 易 访问的 。 在其 可能的 情况下 , ODR 系统应努力成为媒 介中立 ,以鼓励 最 广泛的接触 和访问 。
在线争 端 解决技术的发展必须反映 出使 所有系统用户易于使用。 ODR 平台应该 立足于使 内容和教程随时提供给用户,并努力保持用户界面 尽可能 简单 和 直观。
在线争 端 解决技术 的使用 必须 增加各 方 的 司法救助 。因此,既不应该 把 技术强加给 那 些没有 通过技术 互动手段 的人 ,也不 能抑制那些 从使用 ODR 中获得利益 的人。在线争 端 解决提供者必须考虑到所有类型的个人和他们的需求。没有 互联网接 入服务的 用户或技术知识有限的 用户 不应 受到 歧视 而 被迫使用一个陌生的电子手段。但法律也不应该限制这些在线争 端 解决供应商 以及 冲突各方 ,使他们 放心使用在线争 端 解决 系统并可从中 受益。
可负担性
在线争 端 解决 系统 可替代法院或个人对个人的争端解决,由于其本身的性质 决定可以 节约成本。在线解决争端时应当 在 合理期限 内 处理,这 就 反映 出对 手头上 现有 的争端 的 需要。在任何情况下,争端必须尽快解决。 另外 ,在线争 端 解决 方案 必须提供 一个 正式争端解决程序 的 经济 型 替代 方式 ,并提供正规渠道无法 提供的经济型 司法救助 , 该司法援助是 在不剥夺发展中地区或冲突 区或 冲突后区 的 潜在用户 的权利的基础上实施的。
透明性
ODR 方案 必须明确 寻 求争端解决或争端管理 的程序 。此外, ODR 方案在以下几方面 必须是透明的 : ODR 提供者的 身份和所属单位 , ODR 系统的 干预 者 和管理人员 的 身份和所属单位 ,以及为 保障用户的数据和身份 安全而由 ODR 提供者所做的 安全 保障 努力。
ODR 程序发生的 地方 即是 ODR 平台 所在的地方 。 ODR 服务供应商必须披露实际地点和联系细节。
各方必须始终保持 他们的 权利 以便在程序的 所有阶段都 被 代表的 或被 第三方协助。然而,只要各方有律师代表,他们可能会被要求披露其代表性。
公平性
ODR 系统和供应商必须建立一个公平的补偿环境,公正 地 对 待 任何个人参与 者 。 必须设计相似的 软件算法 以使一方不会从另一方获取 系统性 利益 。
创新性与关联性
在线争 端 解决 方案 必须保持尖端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创新 。
在线争 端 解决 方案 必须符合 所服务的 社 群、机构团体和 法律框架的要求。
在任何 适当的和可能的 情况下,为 加强社会信任与和平,公共实体 都应该找到 在线争 端 解决 方案 。
第三方
争端解决的专业人士应具 备 足够的技能和培训以履行其职能,但 也 不需要法律执业 执照 。然而,在适当的时候, 在 提供 ODR 服务 的过程中,当 要求解释和 应 用法律和法规 的 专门知识 时 , ODR 必须采取措施 以 确保 有 可供 咨询的 法律专家 。
有关第三方的证书 和履历证明资料 应提供 给 当事方。
第三方应独立, 与 任何 当事方 没有任何类型的个人或专业关系。
ODR 服务提供 者 应纳入 保留 无害提供者和第三方 的 程序 ,他们 可能 在 争端 中 不带偏见或有可能损害公平使用 ODR 的 其他原因。
只要是可行的,第三方不得支持任何特定 一方而与 成功 的 案例 处理、 或建议 、 或决定挂钩。在处理重复 参与者时, ODR 服务供应 者 应提供一个给予摩擦透明度和公正性 的 机制。
总则
在线争 端 解决 方案 必须促进尊重在线交流。
在线争 端 解决 方案 应鼓励各方在适当时使用协 调方式来 解决 他 们之间的争端,特别是纠纷 各方 在恢复社会联系 时,比 如 在 家庭纠纷 中,尤其至 关重要。但是协 调 过程不应该 强加于 各方的意愿 之上。
在线争 端 解决 方案 必须 按照 国家 、 区域和国际法律的要求提供保密性和数据安全。然而,特别是当双方讨价还价能力不平等 时, 透明度应 保持 在某 种 程 度, 以便 鼓励 在线争 端 解决方案 的 信心 。
鼓励在线争 端 解决 方案通过向 用户和利益相关者提供 关于 趋势和统计数据 的 一般信息教育用户和社 群 。
由 技术和争端国际中心咨询委员会建议, 2009 年 7 月